一、缴存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依照《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满24个月,并自开户后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存程序(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具备承办条件的受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一)《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连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4个月的缴存明细;
(四)在受托银行开设的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约定银行卡”)。
受托银行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由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与受托银行另行签订个人托收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当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之后开户的为次月起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比例及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核定,并由公积金中心每年根据该最低缴费基数的最新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于每年7月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划扣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自起缴月份起按协议书约定每月1—25日之间从约定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
每月1—25日之间,公积金系统逐日发起划扣,当日卡内余额不足额不划扣,第二日再发起划扣,以此类推,直至足额划扣当月应缴存额为止。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同断缴,连续缴存时间将从足额划扣缴存的月份起重新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