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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漳浦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11-08 06:0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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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家庭申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二)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标准(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

一、家庭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标准(具体按家庭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家庭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个人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2.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个人标准(具体按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新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

2.无房。

新就业系指被就业单位录(聘)用三年内

三、新调入县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无房个人或家庭,二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四、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

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绥安镇城区所辖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绥安镇户籍人口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在县城区有稳定就业单位、签定固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2.非本县户籍人口已在县城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3.在县城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4.家庭申请的,年收入低于6万元、财产低于10万元;单人申请的,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年收入低于4万元、财产低于6万元。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企业的。

2.上级文件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就业单位应先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集中向单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承租人、就业单位共同签定租赁合同。就业单位应督促承租人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及时缴交租金和相关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由就业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若承租人违反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该承租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县政府及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房源供应比例,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扩大保障范围,确定租赁管理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