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9 05:0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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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积分计算办法(一)基本分1.随迁子女父(母)在开发区缴交社保每一个月得1分。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在开发区缴交社保中断12个月及以上的,不再累计。随迁子女父(母)在开发区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商活动,所开办的企业或店铺纳税每一个月得1分,免税每一个月
积分计算办法
(一)基本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开发区缴交社保每一个月得1分。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在开发区缴交社保中断12个月及以上的,不再累计。
随迁子女父(母)在开发区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商活动,所开办的企业或店铺纳税每一个月得1分,免税每一个月得0.5分。在开发区纳税中断12个月及以上的,不再累计。
随迁子女父(母)同一人既缴交社保,又纳税的,由申请人自选一种申报,不累计。
2.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按下表计算得分:
表1: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计分标准
序号 | 户籍所在地 | 得分 |
1 | 福建省以外 | 10 |
2 | 福建省(除漳州、厦门外) | 10 |
3 | 漳州市(除龙海和漳浦马坪、前亭外) | 6 |
4 | 厦门市(除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外) | 6 |
5 | 龙海市和漳浦马坪、前亭镇 | 1 |
6 | 厦门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 1 |
3.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该项不得分)。
4.随迁子女父(母)在开发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已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者,得10分;已取得房产证的,得15分。
(二)加分
1.副申请方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开发区暂住、企业工作(或开办企业、从事个体经商活动)和参加社保(或纳税)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为副申请方,按副申请方参加社会保险每个月0.5分计分,总分不超过10分。暂住、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同主申请方,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另一方在开发区从事经商、生产,比照处理。
2.重点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加分
(1)企业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可获加分4分:
①员工所在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库;
②员工在该企业连续服务6个月(含)以上。
(2)企业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随迁子女按企业营业收入分档加分(详见表2):
①员工所在企业上一年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②员工在该企业连续服务6个月(含)以上。
表2: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分标准
企业类型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
营业收入(元) | 加分 | 营业收入(元) | 加分 | 营业收入(元) | 加分 | 营业收入(元) | 加分 | 营业收入(元) | 加分 | |
工业企业 | 2000万≤收入<1亿 | 2 | 1亿≤收入<5亿 | 4 | 5亿≤收入<10亿 | 6 | 10亿≤收入<20亿 | 8 | 收入≥20亿 | 10 |
(3)企业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可获相应加分:
①员工所在企业为开发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②员工在该企业连续服务6个月(含)以上。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4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以上(1)(2)(3)项加分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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