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时若有涉及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2、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或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夫妇双方需至少有一方是房产所在地户籍。
4、职工办理购、建、大修自住房提取并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办理提取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否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5、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漳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相关通知
1、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到公积金中心签署未婚登记具结书)。
同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对应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提取(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备案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
1、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首付款票据原件。
2、开发公司账户证明。
3、购房人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满六个月(含)以上(缴存地在漳州地区以外的需提供缴存证明),所购住房应为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
4、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5、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应体现本次所购住房)。
注:购买首套房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或享受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常山开发区、华安县不低于20%)。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应在《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
1、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原件(涉税信息未显示住房计税价格的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
2、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3、房产出让方为单位的,提供该单位交款账户。
4、购房人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满六个月(含)以上(缴存地在漳州地区以外的需提供缴存证明),所购住房应为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
5、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6、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应体现本次所购住房)。
注:①购房人及共有权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房价的60%;②同一套住房因多次交易第二次(含)以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距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应达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办理。
(三)购买房改房提取(应在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
1、经房改办审批的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
2、房改单位的房改账户。
3、购房人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满六个月(含)以上(缴存地在漳州地区以外的需提供缴存证明),所购住房应为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
4、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5、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应在《拆迁安置协议》或《超面积部分购房合同》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的见第3点)
1、原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产公司公章,拆迁安置协议、超面积部分购房合同原件。
2、开发公司账户证明。
3、拆迁安置协议已超过一年且无超面积部分购房合同的,提供开发公司在最近一年内发出的交房通知或催缴款证明原件。
4、购房人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满六个月(含)以上(缴存地在漳州地区以外的需提供缴存证明),所购住房应为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
5、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6、若存在超面积购房且超面积部分购房合同时间在2017年4月8日(含)之后的需提供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五)购买拍卖房提取(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
1、拍卖成交确认书、已付款票据原件。
2、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3、购房人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满六个月(含)以上(缴存地在漳州地区以外的需提供缴存证明),所购住房应为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
4、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5、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应体现本次所购住房)。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证照库调取)。
2、工程预算书原件, 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3、建房人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需提供购房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建房人需在建房所在地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满六个月(含)以上(缴存地在漳州地区以外的需提供缴存证明),所建住房应为购房人家庭首套住房。
4、异地建房的还需提供建房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5、建房人家庭建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建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注:建房人及共有权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房屋造价的70% 。
(七)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在《C、D级危房鉴定等级报告》日期之后一年内办理。)
1、《不动产权证书》(可由证照库调取)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具备危房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等级报告原件。
3、工程预算书原件, 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提取人应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的行为)
1、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原件。
2、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书原件。
3、分户出资明细。若个人电梯款未缴,提供业主委员会或施工单位账户证明;若个人电梯款已缴,提供缴款凭证原件及申领人银行卡(一类卡)。
4、《不动产权证书》(可由证照库调取)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九)还贷提取(首次办理需贷款满12个月,一年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12个月以上方可再次办理[结清贷款除外],还款方式可选择提前还本或按年还贷):
1、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 (应含有贷款种类、贷款账号、贷款余额、每月还款额等贷款信息要素。本市公积金贷款免提供,本省[除厦门外]另属以下情形系统能调阅到的免提供:①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本;②归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③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五家银行纯商业性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时进行书面授权后第二次及以上办理)。
2、属商业性按揭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3、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申领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5、属于2017年4月8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单据时间在2017年4月8日之前需要适用调整前政策的,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单据复印件一份,并由存档部门盖章复核与其存档件一致(比如由贷款银行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复核)。
6、若所购新建商品房网签时间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在2017年4月8日(含)之后的需提供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十)租赁提取(申领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一年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次办理):
1、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申领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原件(无房者方可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公积金缴存职工计算每人每月提取500元,一年提取一次。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十一)物业费提取(一年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次办理)
1、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
2、若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原件; 若自有一套住房的,提供或提取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可由证照库调取)或房屋所有权证和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原件,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注:省电子证照库建设过程中,若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调阅可直接办理,若由于数据不完整等原因调阅不到但确属事实存在的证照,仍可提供原件供核对办理。
(个人账户应已由单位办理封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1、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一类卡)。
2、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同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对应材料
(一)退休提取:退休证或单位同意其退休的文件原件。(系统查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办理封存原因为“离退休”的无需提供)
(二)职工死亡提取:1)死亡证明(提供下三项之一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①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书;②火化证;③死亡注销户籍。2)已故职工身份证原件;3)已故职工的银行存折或卡;4)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婚姻证明或户口本原件;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6)“领取人声明”(由领取人当场签章)。
(三)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未重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统查询单位办理封存原因为“解除合同”的无需提供)。
2)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
3)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考研或考博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一)本市内转移或并户(由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1、身份证原件(本人办理)。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他人代办)。
(二)异地调动转入申请:(本项专指由异地调动到漳州后在漳州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申请,厦门或省外转入的应在漳州正常缴存满半年后申请)
1、身份证原件,代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面签)。
1.职工持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领表签字盖章,同时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2.职工在单位核实后持提取凭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核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止一人,可由其中一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但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签写“领取人声明”并签章。“领取人声明”格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5.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持身份证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认后的“单笔审批表”等审批材料,到受托银行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3.采用提前还贷方式或按年还贷方式的,若选择按年还贷方式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贷额。
4.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5.职工与直系亲属有特殊病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全额提取:
漳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注:1,3支取额度为职工支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3-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