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4月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148号),
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
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
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128号)要求,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适度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